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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與權利
第12條
政府 應 確 保 有 主 見 能 力 的 兒 童 有 權 對 影 響 到 其 本 人 的 一 切 事 項 自 由 發 表 自 己 的 意 見 , 對 兒 童 的 意 見 應 按 照 其 年 齡 和 成 熟 程 度 給 以 適 當 的 看 待 。
第13條
兒 童 應 有 自 由 發 表 言 論 的 權 利 , 此 項 權 利 應 包 括 通 過 口 頭 、 書 面 或 印 刷 、 藝 術 形 式 或 兒 童 所 選 擇 的 任 何 其 他 媒 介 , 尋 求 、 接 受 和 傳 遞 各 種 信 息 和 思 想 的 自 由 , 而 不 論 國 界 。
第23條
締 約 國 確 認 身 心 有 殘 疾 的 兒 童 應 能 在 確 保 其 尊 嚴 、 促 進 其 自 立 、 有 利 於 其 積 極 參 與 社 會 生 活 的 條 件 下 享 有 充 實 而 適 當 的 生 活 。